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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外出生婴儿入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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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0 14: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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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条件

政策外出生的婴儿(含超生、非婚生育,下同),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03年8月6日(含当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母亲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2、2003年8月7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母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5、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