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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深圳招调工政策--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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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9 15: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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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 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企业规模、纳税及综合考核拟招调人员技术技能水平、学历、在我市工作累计缴纳工伤保险时间等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

  第十九条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

  第二十条 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

  第二十一条 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子女原则上随母迁入,但下列人员在办理招调工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参见第十条规定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注:相关政策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且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的;

  (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中, 获奖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注:
  (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条件中的拟招调人员;

注: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条件中的拟招调人员。

注:
  (十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