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法律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
2、《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第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含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交资料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含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失业员工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失业员工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失业员工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失业员工证》(《深圳市失业人员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
第四,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程序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深圳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和盖章后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并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失业人员。
第五,办结时限
《再就业优惠证》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