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5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dybzc@shenzhen.gov.cn)或在通告网页提交(https://hsa.sz.gov.cn/hdjlpt/yjzj/answer/50130)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长护险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5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dybzc@shenzhen.gov.cn)或在通告网页提交(https://hsa.sz.gov.cn/hdjlpt/yjzj/answer/50130)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41条,包括总则、参保缴费与基金管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保障、服务管理、经办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5条)
本章规定了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及动态调整机制等内容。一是明确制度定位与目标。确立了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目标。规定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推动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二是厘清部门协同职责。落实国家《意见》关于加强部门协作的要求,明确了医保、卫健、民政等部门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中的相应职责。
(二)参保缴费与基金管理(共7条)
本章规定了参保范围、筹资渠道、缴费费率及基数、基金管理与支付范围等内容。一是明确实行全员参保。规定本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二是建立多元筹资机制。按照国家《意见》要求,我市统一设定0.25%的缴费费率。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划转,不增加企业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承担一半,另一半从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划转。退休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仅缴纳个人部分(0.125%)。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和由财政补助各承担一半。符合条件的少儿学生不单独筹资,可以按规定享受待遇。以上各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均可由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三是特殊群体给予参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居民、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给予参保资助。四是严格基金管理。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基金监管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三)失能等级评估(共7条)
本章规定了评估标准、申请条件与流程、异议处理、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及评估费用分担等。一是执行统一评估标准。我市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提出评估申请。二是规范评估业务流程。规定了申请受理、现场评估、结论提出、公示送达等各个环节的要求,设定了评估时限和结论有效期。三是实行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失能人员规模和行业发展实际,明确对定点评估机构采取定点管理、协议管理。
(四)待遇保障(共5条)
本章规定了待遇享受条件、基本生活照料及医疗护理服务待遇标准、待遇的停止与恢复等内容。一是明确待遇保障人员范围。落实国家《意见》要求,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群。二是区分服务类型设置待遇水平。重度失能人员可选择居家上门护理、社区护理(社区日间照料)或机构护理。选择居家护理的,支付标准为每小时80元,支付比例为80%,每月支付的服务时长上限为40小时,计算可得月支付限额2560元。选择社区护理的,支付标准为每日100元,支付比例为80%,计算可得月支付限额最高2400元(以一个月30天计)。选择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0%,每月支付限额为3200元。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的导向,我市机构护理支付比例设定为70%,居家和社区护理支付比例提高至80%。三是医疗护理待遇标准。为充分保障参保人专业医疗护理需求,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参考部分试点地区经验,设置每月最高1000元的医疗护理待遇支付限额,比例与所选择的生活照料服务形式保持一致。四是建立待遇停止与恢复机制。明确了当参保人出现住院、中断缴费、拒绝复评、不再符合失能条件或死亡等特定情形时,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将被相应暂停或终止;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可按程序恢复待遇资格。
(五)服务管理(共6条)
本章规定了定点机构管理、服务项目目录、人员资质要求、过程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内容。一是实行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定点服务机构配置,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责,推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二是执行统一服务项目目录。实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指导定点机构结合参保人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护理计划,提供精准适宜的服务。三是明确护理人员资质要求。规定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或技能要求;鼓励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的人员取得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引导定点机构逐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四是加强服务管理。要求定点机构规范制定护理计划、签订服务合同、落实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并将相关价格报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按月结算,并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机构年度考核及费用结算挂钩。
(六)经办管理(共2条)
本章规定了经办管理体系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一是构建经办服务管理体系。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明确市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合法程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服务费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二是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应当实现评估、经办、服务、结算等环节的信息化,并实现与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共4条)
本章规定了基金监督职责、检查方式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是明确监管职责。规定市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参保人使用基金情况进行核查。二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明确市医保部门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三是原则性规定法律责任。为避免与上位法重复,本办法采用概括性表述并进行分类处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医保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定点服务协议的行为,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和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共5条)
本章规定了政策衔接、扩大保障范围、辅助器具服务和异地长期护理待遇、困难群体资助参保参照标准、文件施行日期等。一是做好政策衔接。落实国家要求,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政策的衔接。二是预留政策拓展空间。对于扩大保障范围、异地长期护理待遇、辅助器具服务待遇等,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另行确定。三是明确资助参保参照标准。规定本市医疗救助对象、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本市优抚对象参照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助有关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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