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价格
过渡性住房以一间房为主,租金标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确定,最长租住期限不超过36个月。
房间设施
根据《深圳市青年人才住房支持实施办法》内容,过渡性住房应当配备热水器、空调等生活家电和衣柜、床、桌椅等必备家具。未配备公共洗衣房的项目,过渡性住房内应当配备洗衣机。各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配备标准。
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发布过渡性住房信息。
申请条件
青年人才认定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为导向,从教育背景、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3个维度,共16类青年人才认定标准。
认定条件、指南点击查看深圳青年人才认定指南(条件+入口+流程)
申请人应当在首次在深就业创业之日起1年内申请认定,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提出相应住房保障服务申请。
(二)青年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3)申请人未正在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优惠住房;
(4)申请人通过本市工作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
申请入口
“i深圳”APP或小程序【青年人才】专区,集成人才认定、住房保障、生活服务及创业支持等业务申请,实行一网通办



申请流程
(1)申请人登录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2)市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3)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信息平台自主选择房源;
(4)申请人在选定房源24小时内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
申请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3次的,或者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的,不得再次申请租住过渡性住房。
青年人才租住过渡性住房期间自愿退出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住过渡性住房。
青年人才租住过渡性住房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并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注意事项
青年人才租住过渡性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住房: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被取消青年人才资格的;
(三)转租、转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超过6个月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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