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福田区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市民朋友可以在2025年5月4日前通过网页留言提交,或发送至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单位邮箱ftzjbzk@szft.gov.cn反馈。
提交入口:https://www.szft.gov.cn/hdjlpt/yjzj/answer/42876#/index
征求意见
2025年4月3日福田区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市民朋友可以在2025年5月4日前通过网页留言提交,或发送至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单位邮箱ftzjbzk@szft.gov.cn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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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内容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保障 性住房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 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等活动,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区政府面向福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 (以下简称承租单位)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安排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以下简称入住人)居住、使用。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筹集社会存量住房,经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确认的房源,给予申请人发放社会存量住房筹集补贴(以下简称筹集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本市、福田区其他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统筹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工作,包括房源筹集、配额管理、资格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筹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统一受理集中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 体育局、商务局、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行业、 街道辖区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单位及个人)需求统计、认定 标准制定、拟配住房,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开展资格审核、租赁合同签订、信息变更和住房清退等相关工作。
区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负责发放筹集补贴的房源筹集,协助区住房建设局进行房源核查、筹集补贴发放和后续监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政府批定的保障性住房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相关经费。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统一住房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包括:
( 一)区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租赁的住房;
( 二)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或者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三) 区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新供应用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五)居住房屋、存量住房等改造的保障性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发放筹集补贴的房源主要为本市具备房屋编码的社会存量住房, 已被纳入筹集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社会存量住房除外。
第二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分配方式及受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采用集中批次配租和日常配租两种方式进行。
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的批量房源和一段时间内退租的零 星房源实行集中批次配租,由区住房建设局统一受理申请,区行 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同步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配意见,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编制配租方案后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因承租单位发生情况变更、退租、租赁期满但未续租等情况 出现的零星房源实行日常配租, 由区住房建设局组织配租工作, 区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具体日常配租工作流程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制定。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型、创新型、领军型单位,或者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住房建设局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六条 配租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七十平 方米以下的套(间)为主,配租面积结合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承租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住房条件,在一套房内以房间数或者床位数向入住人配租,满足入住人需求。一套房安排多名 入住人入住时,承租单位应确保住房的消防安全等基本条件符合要求。
第七条 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满后仍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或承租 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以进行续租。
第八条 信息变更管理 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申请人或 入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或承租单位应当自变动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报送变更信息,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 一)在福田区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状况发生变动的;
( 二)个人承租住房情形下,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变动,不再 就职于符合福田区政策支持规定的单位的;单位承租住房情形下,入住人离职的;
(三)婚姻状态、人口数量、申请人死亡等家庭信息发生变动的;
(四)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
(五)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六)其他涉及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的信息变动。
经审核,相关人员符合继续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区住房 建设局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或入住人应当自 变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退租,承租单位应当督促入住人退租并办理变更登记。
承租单位未及时督促退租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并由区行 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资格。
第九条 续租、退租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不再续 租的,承租家庭、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按照职 责分工通知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由区住房建设局办理退租手续。
承租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出现法定或者约定应当解除租 赁合同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区住 房建设局,并立即办理退租手续。承租单位未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 由区住房建设局收回住房。
第二节 面向单位实物配租
第十条 承租单位申请条件 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福田区政策支持规定;
(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其他承租条件。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定向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入住条件 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入住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就职于承租单位或承租单位的全资母公司、分公司或 全资子公司,与前述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按照规定在福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三)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 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 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五)市、 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取得市级及以上职能部门认定,或者是单位认可并经区行业 主管部门同意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单位配租流程 面向单位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 一)统筹房源。 区住房建设局筹集一定数量房源后,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研究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 二)拟定条件。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自行拟定所辖企 业的租赁申请条件,并明确受理方式、认定标准等内容,由区住 房建设局汇总后编制配租方案并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配租方案 可以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三)发布通告。配租方案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后,由 区住房建设局报市住房保障署备案,备案通过后根据配租方案在 区政府网站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明确申请条件、 区位分布、户型面积、受理程序和时限、使用和退出管理等有关信息。
(四)受理申请。单位可以对照通告中明确的申请条件,按 照配租方案要求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五)房源配额。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申请受理量和产业发 展影响力等因素,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研究确定房源配额。
(六)审核分配。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在配额范围内自行组织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并编制拟配租企业名录。
(七)审议名录。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拟配租单位名录后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八)公示实施。经审议通过后,拟配租单位名录应当在区 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由区住房建设局书面通知名录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承租单位配租备案 承租单位应当自收到签订租 赁合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程 序以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 入住人身份证明、在职证明、房产证明等配租结果证明文件按照 职责分工报送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承租单位管理职责 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建 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对入住人的入住条件进 行审核,履行对入住人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选房规则、 放弃选房次数限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性租赁住 房的申请、分配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将本单位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
第三节 面向个人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配租个人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 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就职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用 人单位,与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按照 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四)申请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五)市、 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个人配租流程 面向个人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 一)制定方案。区住房建设局结合批次房源实际确定配租 对象并编制配租方案,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住房保 障署备案。配租方案可以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 二)发布通告。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配租方案在区政府网站 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明确申请条件、 区位分布、 户型面积、受理程序和时限、选房规则、使用和退出管理等有关信息。
(三)受理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审核分配。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 核,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选房规则确定配租名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异议受理。公示期间,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受理申请家 庭提出的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家庭反馈复核结果。异议成立的,经补充公示后,区住房建设局应当按选房规则重新确定配租名单。
(六)签约入住。配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与选定住房的申请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入住人员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备案。
第十七条 选房方式和弃选次数限制 面向个人配租保障性 租赁住房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或 综合排序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者线下选房。批次房 源的选房规则在配租通告中载明,区住房建设局按照配租通告载明的规则组织选房。
选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一)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均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
( 二)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筹集补贴管理
第十八条 受理方式 筹集补贴采用批次受理、批次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确定 申请人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申请筹集补贴。
两人及以上合租单套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确定一人作为筹集补贴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条 筹集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筹集补贴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或者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 二)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签订有效 全职用工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按照规定在福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五)在本市已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六) 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作流程 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筹集补贴,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 一)配额计划。区住房建设局拟定筹集补贴配额计划,明确年度筹集补贴配额、重点产业名录以及补贴标准等内容后报区政府专题会。
( 二)发布通告。区住房建设局依据筹集补贴配额计划,拟定福田区年度筹集补贴受理通告。
(三)受理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名单公示。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 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补贴名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发放补贴。区住房建设局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签订筹集补贴协议,并根据协议按季度发放补贴。
第二十二条 补贴人员名单确定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实际申请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该批次的补贴人员名单:
( 一)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数小于等于总配额数的,按照申请受理时间排序;
( 二)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数大于总配额数的,原则上按照摇号抽签确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认定为“福田英才”等人才的,优先纳入补贴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补贴期限 区住房建设局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 请人(以下简称补贴对象)签订筹集补贴协议,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补贴协议到期后,需继续领取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当在补贴 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续签补贴协议。符合 届时领取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续签。未按照要求完成 续签手续的,原补贴期限届满后协议终止,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停止发放补贴。
补贴对象领取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补贴金额计算 筹集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补贴单价,其中:
( 一)补贴面积:单身居民为三十五平方米,家庭为六十五平方米。
( 二)补贴单价:四十元/平方米/月;区住房建设局可以根 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补贴单价适时进行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领取筹集补贴期间,家庭人口数量变化且仍符合领取条件的,补贴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 一)家庭人口增加的,补贴对象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调整补贴金额。 自申请次月起,补贴金额相应调增。
( 二)家庭人口减少的, 自家庭人口减少情形发生次月起,补贴金额相应调减。多领取的补贴,应当及时退回区住房建设局。
第二十五条 停止补贴发放管理 领取补贴期间,补贴对象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在情形发生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 一)就职单位不在福田区内的;
( 二)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
(三)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承租其他形式政策优惠性质住房或者正在享受其他住房租赁支持;
(四)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轮候册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约情形。
补贴对象待业时间超过两个月,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筹集补贴的, 区住房建设局立即停止发放补贴。
第二十六条 在册轮候人的规定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面向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设置专项批次筹集补贴。
福田区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申请专项批次筹集补贴的, 不受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限制。申请人应当在签订筹集补贴协议前,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领取专项批次筹集补贴期间,补贴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在情形发生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 一)补贴对象及共同申请人户籍全部迁出本市的;
(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七项情形的。
补贴对象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专项批次筹集补贴的, 区住房建设局立即停止发放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对已配租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实际租住情况(包括入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 定期抽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责令承租单位或承租家庭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应当 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开展住房日常监督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承租家庭、补贴对象资格进行核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停止发放补贴。
第二十八条 协助监管 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对本行 业(街道)管理的承租单位或者入住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住 条件负有监管责任。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区行业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分配、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承租单位信息年审机制,加强承租单位与入住人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管理职责 区保障性住房 专营机构应当对补贴对象的资格信息和住房租赁等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区住房建设局。
第三十条 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保障性住 房实施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住房建设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统一受理保障性住房实施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申请单位和个 人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 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 承租家庭、承租单位存在骗租、转租、 不按约定缴纳租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违规违约情形的,除按 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外,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区住房建设局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补贴对象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筹集补贴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立即解除补贴协议,追缴已发放的筹集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自有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实际拥有但未 取得权属证书的各类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 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 自建私房、商品住房(含预售商品房);
(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 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单位集资 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
(三)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是指根据住房保障的相关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承租、购买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或者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等方面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承 租企业购买人才住房、企业定向配租人才房、高层次人才住房等; 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社会存 量住房补租、人才住房补租、廉租住房补贴等;购房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房改住房补贴等。
第三十三条 新旧衔接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单位或者个人已经签订人才租赁 住房租赁合同、人才租房补租协议的,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区政府另行规定或者决定的除外;
( 二)因保障性住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调整,本办法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
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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