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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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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6: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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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深圳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意见反馈结束后还需要耐心等待正式规定发布哦!

征求意见稿内容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动态调整机制

调整《贷款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上浮情形、上浮比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同时符合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上浮比例可以累加计算: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子女除外)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同步调整《贷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的具体内容。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85%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前款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处于85%(含)~95%区间时,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分别回调20个百分点;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5%(含)以上时,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暂停执行。

二、开展商转公贷款住房价值评估

对于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具体的价值评估工作,其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不超过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的70%。

三、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

将《贷款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申请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应当首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修改为,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可以在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申请变更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四、增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职工每年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次偿还额度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应还款额。

五、推动住房公积金合作区域异地贷款政策协同发展

公积金中心可以与广东省内城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协议,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协同发展。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协议的城市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其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可以按照《贷款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其他事项

除本规定调整的内容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的其他要求均按照《贷款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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