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租房认定
光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信息(2023年第三批)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光明区人民政府认定新湖A650-0385地块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企业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编号:深保租230920003号);认定安联尚璟府项目只租不售人才住房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编号:深保租230920004号);认定科学城大科学装置集群中试转化基地项目配套宿舍为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编号:深保租230910002号)。
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上述项目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新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按规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支持政策。
信息来源:光明区住建局
链接:http://www.szgm.gov.cn/gmzfhjsjcsgx/gkmlpt/content/10/10943/post_10943940.html#11184
保租房类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和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
(一)新建项目,是指在各类建设用地上新建设的项目,包括未开工、已开工但未竣工项目。根据土地来源,可以细分为:
1.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新建居住房屋项目。
(二)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是指利用产权清晰且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简称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以及将按规定经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的城中村房屋等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
1.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主要包括利用居住用地上的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产业园区(含物流园区)配套宿舍项目以及其他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2.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已完成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正在办理改造手续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该类项目按照《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深建规〔2022〕8号)认定,《办法》未作规定。
政策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链接: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765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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