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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深圳宝安公租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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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14: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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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深圳公租房轮候库的宝安户籍轮候家庭,可以选择申请宝安每年的公租房补租,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库并在一定期限内发放补租款,该存量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

宝安公租房补贴政策

2023年度宝安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补租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思路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保障力度,丰富保障性住房供应形式,已承租社会存量住房的宝安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可自主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库并在一定期限内发放补租款,该存量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

二、职能分工

(一)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具体实施。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

三、面向群体

本次社会存量住房补租工作面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中宝安区户籍的轮候家庭开展。

四、年度配额

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中宝安区户籍的轮候家庭提供1500个配额。

五、保障标准

(一)住房以套为单位申请。两人及以上合租单套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二)补租面积:单身35㎡;家庭65㎡

(三)补租单价:30元/㎡·月

(四)月补租金额=补租单价×补租面积。

(五)补租期限:3年

六、受理条件

区住房建设局受理申请的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承租深圳市具备房屋编码的社会存量住房;

2.通告发布前一日18:00属于宝安区户籍,且同时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系统登记为宝安区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设用地、未正在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等)、未同时享受任何形式的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

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对外发布通告,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以单身状态提出申请,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工作需要收集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租房信息材料、家庭成员信息等。

(二)资格核查、公示。受理期限截止,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序序位,确定签约序位。户籍轮候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应保尽保,优先保障”原则,优先安排。

区住房建设局依资格审核结果及签约序位,形成“补租人员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签订补租协议。公示通过后,区住房建设局组织依序签订社会存量住房补租协议,配额分配完毕即止。逾期未签订的,将视为放弃补租资格。

(四)补租发放。签订补租协议后,区住房建设局按补租协议约定发放补租款。补租期间,申请人因条件变更而不符合条件的,在条件变更的次月停止发放。

八、监督管理

(一)补租款发放采用先审核、后发放的模式。补租款以三个月为一期计算,在每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划拨至申请人收款银行账户。区住房建设局在确定本期补租名单前,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方案其他规定中第(二)点所列情形,从情形发生时点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二)申请人存在死亡、离异等情形,导致补租面积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申请人死亡或离异的,应当在共同申请人中重新确定申请人,补租面积根据标准重新确定。其中,申请人离异的,由符合本方案第六点规定条件的一方按照重新确定的标准领取补租款;离异双方都符合本方案第六点规定条件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其中一方按照重新确定的标准领取补租款。

区住房建设局在确定本期补租名单前对申请人生存及婚姻状况进行核查,存在导致补租面积标准发生变化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分段计算补租金额。

补贴家庭未及时办理停止领取补贴手续或未主动申报信息变更,导致多领取补贴的,如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则多领取的补贴由区住房建设局在下一期补租款中进行扣回;如已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则应当在一个月内主动将多领取的补贴退还至区住房建设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退还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追回。

九、工作要求

(一)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本方案的制定与具体实施,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信息和住房租赁等情况进行初审和复审,整理形成补租名单,与公示通过的申请人签订协议、发放补租款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等,同时做好信访舆情维稳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平稳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十、其他规定

(一)按本方案规定提交申请的,须按要求签订《承诺书》,承诺本人在补租协议签订后,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因补租期满或其他原因停止领取补租款的,若符合届时相关政策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二)补租协议期间,补贴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主动申请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市的;

2.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设用地的;

3.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正在承租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或者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

4.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且纳入轮候册的;

5.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

(三)补租期限内申请人应配合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婚姻状况、租赁住房合同等变更。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领取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停止领取补贴。

(四)申请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根据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本方案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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