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深圳市人社局对《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进行修订,起草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前提出意见,具体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rsjrcc@hrss.sz.gov.cn,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第二章 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视为大专层次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前款第(一)、(三)项所述人员,在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或者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不适用本条。
第六条【专业技术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前款所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单位和取得时间应与工作经历相一致。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需无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纳税记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可按本条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申报。
第七条【技能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详见附件),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
属于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深圳市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核发的一级、二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申报。上述证书须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第八条【其他类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原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深圳市鹏城优才卡户籍办理有关规定的。
(三)获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九条【证书核验】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证书应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证机关核实。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且发证机关无法核实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一)用人单位申办。申请人可通过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用人单位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可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申办业务权属划分】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深圳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经上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的住所或地址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同意,也可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需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的住所或地址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申办业务权属划分】 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的,由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入户办理流程】 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以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或者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其中之一的途径,采取用人单位申办或个人申办方式在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向业务权属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行政服务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审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入户指标。
(四)办理入户手续。申请人在入户指标卡有效期内凭入户指标信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属于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手续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深圳生源是指参加高考时具有深圳户籍的人员。
已具有深圳户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无需再办理迁户手续。
第十四条【秒批】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通过数据比对验核方式自动核验各信息要素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符合条件的自动受理并按设定的业务规则比对验核,自动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自动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比对不通过的,申请人可通过非“秒批”模式,提交材料,由受理、审批人员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五条【申办材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制定人才引进入户申报指南及申报材料清单,并结合业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当同时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其中有人事档案的,应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手续。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并根据档案自行确认申请人的干部或工人身份;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业务权属所在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由业务权属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其干部或工人身份。
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引进后,应按规定办理建档和商调手续。其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信息和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责任及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5年内不受理其人才引进业务申请;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含入户指标卡),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不良诚信记录,该用人单位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入户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责任】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入户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他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全市人才引进入户业务实施监管。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依职责做好业务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深汕特别合作区】 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才引进入户工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2017年)》(深人社规〔2016〕23号)、《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7〕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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