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用途
深圳公租房可以注册公司吗?
公共租赁住房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可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不可擅自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功能。如承租人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
具体规定如下: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政策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链接:http://zjj.sz.gov.cn/hdjl/ywzs/bzzf/content/post_10662221.html;http://www.sz.gov.cn/szsrmzfxxgk/zc/gz/content/post_9453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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