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3号)和《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深圳市政府令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下同):
1.低保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3.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贴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3.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4.60周岁以上老年残疾人;
5.同一居民户口簿内,户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法定监护人有2名以上残疾人。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52元。
上述所列标准为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基础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 政策衔接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残疾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人证件作为申请类别。
(二)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七)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收入。
第五条 责任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区民政部门(含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预算编制、审批、待遇发放、信息公开、政策宣传等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经费纳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待遇发放等工作。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市、区财政部门(含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配合同级民政、残联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市、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信息,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区残联在受理残疾人申请残疾人证时,应主动告知其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当场引导自愿申请的残疾人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确保其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以及时将其纳入补贴范围。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初审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并及时掌握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动态状况,做好新领证残疾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手续。
市、区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发放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委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粤省事”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自行申请。
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区、街道办事处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后由街道办事处主动发现服务,征求残疾人意见后直接办理补贴申请。对于未当场同意办理补贴申请的残疾人,做好告知记录。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其中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银行账号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银行账号及复印件;受理申请后,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系统”),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省管理系统提交区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区残联应当在接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状态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省管理系统内提交区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省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的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六)信息公开。区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政务公开平台予以公开,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务和社区公开栏、公共服务大厅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本行政区域内享受补贴对象信息,并定期更新。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公开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区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残联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由补贴发放部门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结合低保存折、社会保障卡、惠民惠农“一卡通”等多种形式,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监护人的账户,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对于各级供养服务机构内的残疾人,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上款规定采取的社会化形式,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
第七条 跨区域通办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实施跨区域通办。
在本市生活的户籍残疾人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管理系统,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反馈的办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电话等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在本市以外居住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受理地推送的办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并将办理结果实时反馈受理地。
第八条 资格复核
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资格认定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入户调查认定和省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主动申报资格认定
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在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申报资格认定。
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申报资格认定的残疾人,受理申报的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入户调查认定。
街道办事处应在首次办理补贴申请或首次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时,以书面、电话等方式明确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每年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申报办法,每年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各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负责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
(二)省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省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经区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状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3.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第九条 变更与终止
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二)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七)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或注销的;
(八)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申领人或其监护人、继承人应当主动告知原核定部门,原核定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情况并作出是否停发补贴的决定。决定停发补贴的,应当将决定送达申领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并在决定作出之日的次月起停发补贴金。
对上述第(二)、(四)、(五)、(七)、(八)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残联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对第(二)、(四)、(五)、(八)项情况残疾人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对第(七)项情况经证件核发的残联核定后恢复或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新提出补贴申请后,可视情况按照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3个月的补贴待遇。
第十条 资金监管
(一)由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区财政部门、残联协助,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和补贴资金清算表。
(二)供养服务机构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经征得机构内残疾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可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购置、照护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
(三)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每年分上下半年通过实地查看、系统随机抽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四)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监管责任
(一)行政机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定的;
2.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二)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证明及材料骗取补贴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补贴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依法录入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