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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详细说明见正文。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

(一)新建项目,是指在各类建设用地上新建设的项目,包括未开工、已开工但未竣工项目。根据土地来源,可以细分为:

1.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新建居住房屋项目。

(二)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是指利用产权清晰且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简称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以及将按规定经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的城中村房屋等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

1.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主要包括利用居住用地上的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产业园区(含物流园区)配套宿舍项目以及其他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2.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已完成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正在办理改造手续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该类项目按照《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深建规〔2022〕8号)认定,《办法》未作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体

谁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

(一)新建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作为项目主体。

(二)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作为项目主体。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作为项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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