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0%确定,面向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确定。
市场参考租金由市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参考租金变化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相应实施动态调整。
减租或者免租情形
有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的,可以申请减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一)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
(二)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的;
(三)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五至十级残疾军人的;
(四)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认定为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配偶的;
(五)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全额免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一)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的;
(二)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三)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且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人的;
(四)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并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照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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