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租对象
主管部门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公交、环卫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定向配租,由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一线职工入住,并在入住前将入住人员信息报主管部门备案。各相关行业的具体分配规则及一线职工认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定向配租条件
入住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在信息备案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三)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出具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
(四)职工本人符合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的相关标准;
(五)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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