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申请一般需要在住建局部门的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上有发布共有产权住房配售通告后才能申请,而目前执行的政策是2023年8月31日试行的政策,详见正文
申请条件
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五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五年以上,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注意: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流程
(一)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发布共有产权住房配售通告;
(二)申请人按照配售通告的要求,提交认购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三)主管部门按照配售通告确定的规则组织资格审核,审核结果由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四)主管部门按照配售通告确定的规则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
(五)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买卖合同;
(六)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共有产权住房初始登记后,协助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配售面积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三人以下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为六十五平方米左右;
(二)四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的房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三人家庭配售。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自愿认购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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