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缴费条件
退休人员申请缴纳医疗保险费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深圳市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年限。
3.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条件
在深圳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包括非深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未曾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等。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统筹区转入的缴费年限)。
温馨提示:“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所在地不能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
待遇领取地确认
1.跨省流动就业:曾在两个以上省份有参保缴费的。
2.省内流动就业:在广东省内两个以上城市有参保缴费的。
3.临时账户:在本人户籍地以外地区的参保人员,初次参保时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0周岁的人员建立的社保账户,为临时缴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