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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深圳市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年限、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以及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纳医保。

继续缴费条件

退休人员申请缴纳医疗保险费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深圳市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年限。

3.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条件

在深圳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包括非深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未曾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等。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统筹区转入的缴费年限)。

温馨提示:“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所在地不能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

待遇领取地确认

1.跨省流动就业:曾在两个以上省份有参保缴费的。

2.省内流动就业:在广东省内两个以上城市有参保缴费的。

3.临时账户:在本人户籍地以外地区的参保人员,初次参保时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0周岁的人员建立的社保账户,为临时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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