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申请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当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2)付清地价款证明;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
(1)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用地红线图;
(3)征地补偿协议书;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竣工测绘报告。
办理流程
房地产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七)将登记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九)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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