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病自费药品费用保障
罕见病自费药品费用保障
一个投保年度内,参保人在本市及市外罕见病协作网医院及本市指定药店确因病情需要使用7种罕见病对应的8个自费药品产生的费用,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参保人连续参加本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深圳惠民保”时间,分别支付50%、60%、70%,年支付限额50万元。享受本项待遇的,不同时享受待遇二、待遇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1.截至2024年7月1日前,参保人连续参加本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及“深圳惠民保”3年或以上的,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4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参保人连续2年成功参保“深圳惠民保”,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4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参保人参保“深圳惠民保”1年或不足1年,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50%;年支付限额50万元。参保人未满三周岁,可以其监护人或父母任一方连续参加本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及 “深圳惠民保”时间为准。
2.本项待遇规定8种罕见病自费药品限定在罕见病协作网医院及本市指定药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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