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同时满足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可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申请条件
一、 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 申请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同时满足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可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须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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