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在本市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公积金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不予受理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五)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单笔贷款或者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的;
(二)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三)贷款存在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单笔贷款或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存在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三种不良贷款信息记录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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