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对象)
【申请对象】
(一) 深圳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 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
【申请条件】
(一) 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 配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外) 祖父母、(外) 孙子女。
(二) 申请人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探亲签注。“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三)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 (外) 祖父母、 (外) 孙子女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四)与香港或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其未成年子女随同一起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也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 对于60周岁 (含)以上人员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子女 (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 (包括配偶的父母) 的,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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