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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共有产权房可以卖吗

深圳共有产权房不可以卖。

【封闭流转】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满五年的收购】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购。

购房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收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购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其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满五年的封闭流转或收购】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需要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其中,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购。

购房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但未转让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收购及转让价格】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申请收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申请收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市场参考价格规范转让行为。

【购买商品住房的处理】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等自有住房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等自有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前,先行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承诺书,并在具备办理商品住房等自有住房转移登记条件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完成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或者收购。

购房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或者收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产权份额不得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住房使用约定】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按照整套住房享受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整套住房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继承】 

共有产权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

(二)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发生继承的,可以按照规定将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

(三)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并就收购款进行继承;

(四)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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