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条件
1.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或在深圳市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除外)可申请单位备案。
2.受备案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备案单位申请人员备案。在备案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以及纳税额在5万—20万的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须在该单位最近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五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6个月以上社保限制:
(1)可免核社保人员:
①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总部企业的员工。
②纳税额20万以上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以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③由市政府引进且创办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
④《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中批准的司机。
⑤离退休后被返聘人员以及已离退休且纳税额为5万—20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未在备案单位缴纳社保的。
⑥已到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纳未满15年无法领取退休证的企业员工。
⑦市政府认定的在深总部企业高管有紧急商务需求的。
(2)属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的企业员工和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的,须在本单位最近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
(3)市政府认定的在深总部企业及重点外贸企业员工,须在本单位最近缴纳1个月社保。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蛇口自贸区的各类人才,需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申请人员备案。
(1)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国家级、广东省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
(2)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世界知名大学范围: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本年度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大学)。
(二)指标配置条件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单位,可申请相应的指标人数及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
(1)上年度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2人。但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且在商事登记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登记不满6个月的除外。
(2)出口创汇120万—300万美元,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6人;出口创汇300万—50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10人;出口创汇500万—100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15人;出口创汇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30人。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机构,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按需申请备案,人数不限:
①在深总部企业、重点外贸企业及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上年度纳税额为5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③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的科研机构。
④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⑤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
⑦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4)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未达到商务登记备案条件的,仅为创办该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备案。
(5)持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企业可为批准的司机申请备案。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才,可根据商务需要为以下人员申请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
(1)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国家级、广东省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
(2)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单位,可申请相应的商务备案指标人数及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备案:
(1)上年度纳税额为5万—1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备案人数为4人。
(2)上年度纳税额为10万—2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备案人数为8人。
(3)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备案人数为10人。
(4)出口创汇20万—5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备案人数为1-2人;出口创汇50万—12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备案人数为1-4人。
(5)上年度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的单位在商事登记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登记不满6个月时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申请备案。
(6)香港、澳门、外国企业驻深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可申请为该机构的首席代表本人申请备案。
(7)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企业可为批准的司机申请备案。
4.上述属《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中批准的司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的备案申请,不受单位纳税以及注册资本的限制,备案人员不占备案单位商务签注指标。
(三)备案信息变更条件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办证员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
2. 备案有效期内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删除备案人员。增加或删除人员后的备案人数不得超过配额指标,对已办理过商务签注的备案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3. 备案有效期内增加香港或澳门商务备案。
申请途径
登录“深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ga.sz.gov.cn/ )”在线提交申请。属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各类人才,统一向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
(一)首次及年审备案申请材料
1.提交《企业申请往来港澳商务资格备案申请表》及《商务备案单位责任告知书》(签名处须手写签名方有效)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须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扫描件。单位需授权委托(被授权委托人须是内地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统一格式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3.单位办证员(须是内地户籍居民)须在该单位最近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3个月以上社保限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的办证员可免核社保:
①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
②香港、澳门、外国企业驻深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③符合备案条件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世界知名大学博士学位人员的备案单位。
(2)办证员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员、司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且未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的可免核社保。
4.备案单位出具的《单位派遣函》原件彩色扫描件。
5.以出口创汇条件申请备案的,提交上年度出口创汇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6.提交与备案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1)持《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企业,提交批准通知书正反面。
(2)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未达纳税标准的企业,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属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的企业(机构),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①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认定认明文件。
②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提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证明文件。
③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科研机构,提交该机构出具的科技人才证明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证书或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订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等其他能够证明科研机构的证明。
(4)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各类人才,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①国家级、广东省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提交相应的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②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交教育部学位学历认证书(以上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翻译机构资格证明及该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劳动合同、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当年度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大学排名资料。
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各类人才由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作为备案单位代为申请的,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1条、第2条所列材料由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第5条中的第(4)项所列材料须由相关备案人员提供给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7.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1)单位备案人员的社保购买企业与备案工作企业不一致的,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社保购买企业与备案工作企业是从属关系,提交总公司、分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关系证明;企业之间是直接股东关系的,还须提交直接股东关系证明材料。备案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名称已变更的,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变更证明材料。如企业分属不同地市的,单位人员备案与社保购买分离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
(2)离退休后被返聘人员的,提交人社劳动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以及由备案申请单位代扣缴的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个人所得纳税单,但属于纳税额1000万(含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含 2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曾在现企业申请过商务登记备案的,可免予提交离退休证明。
(3)以律师合伙人的身份申请备案且未在备案单位缴纳社保的,提交载明其身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 已离退休且纳税额为5万—20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未在备案单位缴纳社保的,提交人社劳动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以及由备案申请单位代扣缴的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个人所得纳税单(最近连续36个月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性55岁、女性50岁>未变更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已到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纳未满15年无法领取退休证的企业员工,提交企业情况说明、备案申请单位代扣缴的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个人所得纳税证明。
(6)市政府认定的在深总部企业高管有紧急商务需求的,提交备案单位出具的紧急事由证明。
(7)备案系统无法核查到单位纳税信息或备案人员或办证员社保缴纳信息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信息的,按照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8)申请澳门商务备案的,还须提交商务邀请函和商务合作文件。
(9)社保核查异常的,提交本人在备案单位最近连续6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流水单并加盖银行公章。
(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1.提交《企业申请往来港澳商务资格变更备案申请表》。
2.不同变更情形还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变更证明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2)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须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扫描件。
(3)变更授权委托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4)变更办证员或增加备案人员的,如商务备案系统无法核查到上述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时,按照上述“首次及年审”申请材料中的第6条第(5)项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年审时限条件
企业和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企业登记备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以申请年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国家级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备案有效期为5年。
(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广东省高层次人才及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备案有效期为3年。
(三)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有效期与相关资格认定时限一致,备案有效期为1至3年。
申请流程
(一)登录“深圳市公安局(网址: http://ga.sz.gov.cn/)”点击“政务服务”——“法人服务”——“出入境业务”模块后进入“深圳公安出入境商务备案管理系统”。按提示要求完成帐号注册,使用帐号及验证码登录系统。
(二)选择所需申办的业务,按系统指引要求逐项填写相关信息及上传对应的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申请。
(三)在规定办结工作日后凭注册帐号登录系统查询备案结果。备案通过的,企业自行打印《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资格认定书》,备案人员凭本人资格认定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就近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商务签注。
注意事项
(一)备案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商务签注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停止其单位人员商务签注申请,对骗取的商务签注予以注销。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限制违法人员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二)备案单位有违法失信、被工商部门列入异常企业名录、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不固定、无法联系等异常情形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上述异常情形消失可重新备案。如本单位备案人员申办的商务签注仍有效,须在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往来港澳通行证交至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签注,逾期未交的,1至2年内暂停该单位及签注持有人的备案资格。
(三)备案人员已离职且所办商务签注仍在有效期内的,备案单位须在人员离职前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单位情况说明原件交至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签注,逾期未交的,1至2年内暂停该单位及签注持有人的备案资格。
(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未在系统中申请相关信息变更的,暂停企业备案资格,待企业信息变更完成后恢复备案资格。
(五)办证员和企业备案、变更、年审不可同时进行,须一项业务审批完结后方可发起下一项业务办理。
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
八个工作日办结(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工作时限),符合下列情形按照以下时限办结:
(一)三个工作日办结:
在深总部企业及重点外贸企业。
(二)五个工作日办结:
1.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持牌金融机构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2.由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备案的各类人才。
咨询电话:0755-12367
政策来源:深圳公安https://msjw.ga.sz.gov.cn/crj/wechat/notice/articleDetai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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