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证损毁或遗失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需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记录档案)申请办理补领。
二、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二)证明材料
1.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具体办事材料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照片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四、补办离婚证所需用时请您向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
预约办理
可点击以下网址进行补领离婚证申请预约:
预约须知
1、网上预约须提前1天预约,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每天放号时间为8:30。
2、请按照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报到。不能按约办理的,应当提前1天以上(含1天)取消预约。在30天内出现2次预约成功后未到现场办理的,也未提前取消预约的,视为爽约。爽约的,须从爽约之日起15天后才能再预约。
3、办理登记时,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业务:①一方或双方预约人与实际到场办证人不一致的;②预约办理的业务类别与实际办理的业务类别不一致的;③其他预约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5、所在地已实施“全城通办”业务的,以所在地“全城通办”政策为准。
6、疫情期间,请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听从现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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