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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转诊要求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诊程序

符合转诊要求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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