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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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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2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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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贷款要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总体程序和具体流程说明见正文。

总体程序

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后,公积金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放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申请,并取得该银行的同意以及其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二)其余程序按照普通公积金贷款程序进行。

具体流程

1.申请。申请人先前往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http://zjj.sz.gov.cn/xxgk/ywwd/gjjdk/)查询业务网点,然后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szzfjsj)前往业务受理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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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认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4.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结果立即做出给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5.办结。审批完成后业务立即办结。

6.送达。受理人员电话、短信或快递方式送达办理结果,申请人也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住房公积金、粤省事、i深圳app查询办理结果。


相关说明

7.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三)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四)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

8.首付比例:

(1)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9.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10.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11.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12.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以我市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房数量和《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申报的住房数量综合认定,且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13.温馨提示:

(1)请先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查询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业务办理网点,电话咨询后再前往办理。如申请人已婚,夫妻双方应同时到场办理。

(2)购房人如对房产套数有异议或需证明离婚前家庭住房情况,应提供深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打印的全部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前全部家庭成员)房产查询证明(30天内)。

(3)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户口簿或者诚信申报承诺书。

(4)如购买的房屋带有租约的,请确保卖方已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之书面证明。

(5)买卖合同由代理人签署或共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贷款手续,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外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与公积金账户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回执或银行出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证明。

(7)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

(8)首期款(含定金)中现金支付比例不得高于首期款总额的50%。

(9)所购房产已经转移至申请人名下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

(10)房屋产权人包含未成年人的,需提供监护人公证书,如产权人仅为未成年人的,不予贷款。

(11)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参与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如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账户余额减少而无法放款。

(12)以期房项目进行贷款审批,但在放款前该项目已经办理了期房转现房手续的,此笔贷款需按照现房项目重新申请、审批。

(13)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须将收款收据(含订金、首期款)、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提交至受托银行。当贷款结清时,职工可向银行取回。

(14)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或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合并计算的,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版,含近一年的缴存明细)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服务厅(福田管理部、宝安管理部、龙岗管理部)办理。

(15)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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