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缴费基数
1.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2024年7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43659元),缴存基数下限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4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236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最高缴费基数:43659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41190元(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553元×3倍)。
政策来源: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s://www.sz.gov.cn/hdjlpt/detail?pid=2948284
深圳市统计局https://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1139882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fwyd/202407/t20240705_521646.html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https://zjj.sz.gov.cn/ztfw/zfgjj/zcfg/content/post_982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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