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及《宝安区关于落实“双统筹”要求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2〕16号),现对承租宝安区政府物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幼儿园(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要求落实租金减免,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府物业承租人,包括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直接出租物业的承租人和授权委托其他单位(机构)出租物业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或最终使用人为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幼儿园。
二、减免政策
(一)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4-6月租金全额减免,2022年7-9月租金按50%减免;
(二)民办幼儿园2022年4-6月租金全额减免。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幼儿园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租金减免。
三、办理方式
免申请受理。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切实做到为政府物业租户服务,将好事办好,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对自主经营的政府物业实行免申请方式落实租金减免。公共物业管理局会根据已掌握的租户信息落实租金减免,并及时告知租户租金减免结果。未享受租金减免的租户若有异议的,可对照前述一、二条减免对象及政策要求,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向公共物业管理局申诉,经核实并予确认后,将积极落实租金减免。
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授权委托其他单位(机构)出租物业的承租人,由受托单位参照公共物业管理局自主经营办理方式落实租金减免。
四、有效期限
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上级文件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管理及处罚措施
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将派专人对租金减免情况进行抽查,避免分租或转租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未能及时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一经发现,若有政府物业承租人享受了减免租金政策,但未落实到实际使用人的,公共物业管理局将立即终止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联系电话:0755-27723493,0755-299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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