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业租金减免
市本级政府物业租金减免范围及对象:
一、减免范围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若存在对外出租政府物业,用于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应积极主动与承租方联系,按我市有关纾困政策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若存在对外出租政府物业,用于民办幼儿园办学的,应积极主动与承租方联系,按我市有关纾困政策免除3个月租金。
二、减免对象
承租方为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幼儿园的,为本次租金减免对象。
关于制造业、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确认(原则上第三产业都视为服务业)。
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依税务部门认定。
关于民办幼儿园以我市教育、市场监管或税务等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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