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一、申报时间:
2022年3月31日9:00至2022年4月30日18:00。
二、项目申报平台:
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在线申报,此项目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各企业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首页演示内容,并认真阅读项目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申报。在注册登录中遇到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2、技术咨询电话:4001616289,政策咨询电话:26542672(工业企业)、26583540(专精特新企业)。
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自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其租用的社会物业,所在位置被划为南山区封控区、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区)的,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个月租金补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租金给予补贴。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1.对企业在南山区封控区、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区)内租用的社会物业,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个月的租金补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租金给予补贴。对于规上工业企业,每家企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家企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本项目与南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可重复享受。
3.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截至项目开通申报日上月,企业属于南山区规上工业企业或规下工业样本企业(跨区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有产值数据分成在南山区统计的,视为满足本条件);
4.企业申报本项目的标的物业在南山辖区范围内;
5.企业申报本项目的标的物业,其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和租赁起始日期需在《南山区2022年助企(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扶持措施》印发之日前;属于上期合同续签的,2份合同租赁期限应连贯,其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和租赁起始日期可按前一份合同认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六)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召开会议对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申请书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网上提交资料要求: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打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五)租赁合同;属于上期合同续签的,需提供2份租赁期限连贯的租赁合同(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六)租金银行转账凭证及对应发票(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七)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区)的通告等证明材料(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八)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本项目无需提交纸质件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与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受理科室及联系方式:工业科,2654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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