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公司为正常离职的职工办理离职证明及离职相关手续,是法定义务。劳动者正常离职,因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证明
除了离职证明,还有一个证明也是公司为职工开具的,就是我们在申请失业金时要求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证明。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注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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