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及材料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
1、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现售)
2、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3、买受人身份证明材料
4、涉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监护人、工业配套宿舍、撤销/修改二手房买合同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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