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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申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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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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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申领指南公布,资助对象为在国家部委或广东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携获奖项目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

申领指南

  深圳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申领指南

  一、初创企业配套资助

  (一)获奖配套资助。

  1.资助对象:

  在国家部委或广东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携获奖项目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2.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基地内。

  (2)在市级基地入驻半年以上。

  (3)申报单位获奖时间在申报时间前2年内。

  (4)初创企业股东有获奖项目团队的港澳青年成员。

  3.资助标准:

  (1)按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2)多次获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从高资助。

  (3)资助后再获得更高奖励的,可申请差额部分资助。

  4.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已经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通过系统直接调取核实;尚未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身份材料。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应当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和港澳身份证,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

  (3)获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公示材料、奖金发放记录等。

  (4)能说明入驻基地时长的材料。

  (5)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二)政策性配套资助。

  1.资助对象:

  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以下简称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

  2.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基地内。

  (2)申报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该单位是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出资成立的。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在深圳注册多家企业的只有1家可以申请配套资助。

  (3)在市级基地入驻半年以上。

  3.资助标准:

  一次性资助20万元。

  4.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已经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通过系统直接调取核实;尚未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凭证,例如获得资助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扫描件等。

  (3)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企业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明扫描件等。

  (4)承诺书。

  (5)提供申报单位的股权关系材料(包括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在深工商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等)。

  (6)能说明入驻基地时长的材料。

  (7)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所提交材料如是英文或其他外文文本,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流程。

  1.注册和申请:

  拟申请配套资助的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单位注册立户。初创企业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到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配套资助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及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资助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4.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资助拨入申报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二、其他事项

  (一)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高校毕业的18-45周岁内地居民只可申请初创企业配套资助。

  (二)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

  (三)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资助和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和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其所领资助或补贴,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区配套资助和补贴标准高于市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