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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参保人遗属待遇业务办理条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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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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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在职人员需广东省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2021年9月1日(含当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规定申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业务。

办理条件及材料

办理条件: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和退休人员),其中在职人员需广东省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2021年9月1日(含当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规定申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业务。

2021年8月31日及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仍按原标准享受。

办理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结算申请表》;

(二)死者身份证件;

(三)死者死亡证明(无法提供的,可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死者死亡信息,填写《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死者遗属,遗属是指参保人的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优先提供户口本,如申请人与死者不在同一户口本上或同一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可提供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六)代办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七)授权委托公证书(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八)死者人事档案(死者有视同缴费年限未核准的,同时收取其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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