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单位,可申请相应的指标人数及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详见正文。
指标配置条件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单位,可申请相应的指标人数及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
(1)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或出口创汇120万—30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6人。但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且在商事登记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登记不满6个月的除外。
(2)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额为50万—200万元人民币或出口创汇300万—500万美元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10人。
(3)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额为200万—1000万人民币或出口创汇500万—100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15人。
(4)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额为1000万—5000万人民币或出口创汇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30人。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机构,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按需申请备案,人数不限:
①市政府认定的直通车企业。
②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额为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③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的科研机构。
④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⑤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
⑦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⑧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的企业首次备案申请。
(6)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未达到商务登记备案条件的,仅为创办该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备案。
(7)持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企业可为批准的司机申请备案。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才,可根据商务需要为以下人员申请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
(1)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国家级、广东省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
(2)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单位,可申请相应的商务备案指标人数及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备案:
(1)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额为5万—10万人民币或出口创汇20万—5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备案人数为1-2人。
(2)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额为10万—20万人民币或出口创汇50万—120万美元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备案人数为1-4人。
(3)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的单位在商事登记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登记不满6个月时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申请备案。
(4)香港、澳门、外国企业驻深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可申请为该机构的首席代表本人申请备案。
(5)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企业可为批准的司机申请备案。
4.上述属《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中批准的司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的备案申请,不受单位纳税以及注册资本的限制,备案人员不占备案单位商务签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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