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或在深圳市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除外)可申请单位备案。详见正文。
备案对象
1.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或在深圳市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除外)可申请单位备案。
2.受备案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备案单位申请人员备案。在备案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以及纳税额在5万—20万的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须在该单位最近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6个月以上社保限制:
(1)可免核社保人员:
①市政府认定的便利直通车企业。
②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总部企业的员工。
③纳税额20万以上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④由市政府引进且创办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
⑤《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中批准的司机。
⑥离退休后被返聘人员。
(2)属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的企业员工和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的,须在本单位最近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蛇口自贸区的各类人才,需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申请人员备案。
(1)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国家级、广东省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
(2)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世界知名大学范围: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本年度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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