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补贴标准及条件
一、 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 补贴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同时满足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可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须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三、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且在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认定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温馨提示
申请创业场租补贴前,需要先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证核实。
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对象为在深圳市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人员。
具体包括:
1.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 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 退役军人;
5. 深圳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 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
7. 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自主创业人员须为企业法人代表、出资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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