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详见正文。
如何确定
待遇领取地:
1、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按以下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得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按以下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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