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于实习计划期满后的3个月内(含第3个月)提出补助申请。
申请时间及流程
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于实习计划期满后的3个月内(含第3个月)提出补助申请。
办理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
1.实习单位先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再登陆业务系统提取补助申请;
2.实习单位在业务系统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比对相关数据,自动预审补助申请,预审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预审不通过的,业务系统会根据预审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实习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与审核;
2.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业务系统预审通过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实习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实习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真实性。
实习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实习单位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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