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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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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16: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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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政策,为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连续性,解决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程序重新公布。

修订说明

《深圳市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1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将于2022年2月2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政策,为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连续性,解决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程序重新公布。

二、修改的内容及理由

(一)文中标题、内容提及的单位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委”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社保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修改理由: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19〕2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党政群机关名称及简称〉的通知》(深办字〔2019〕9号)的文件,组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更名为“深圳市财政局”,原“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持不变,简称分别为:“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社保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修改的发文文号、发文时间以发布为准。

(三)在《奖励办法》第一点“奖励条件”第(二)小点中增加“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的”内容。

 修改理由:依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第二点“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中的第(二)小点“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的”。我委在2013年1月18日印发了《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3〕12号),已将该类人群纳入奖励,此次修订保持与省表述一致,更易理解更清晰。

(四)在《奖励办法》第一点“奖励条件”第(三)小点中删除“或者收养”内容。

修改理由:2018年5月31日新修订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该条例的修订取消了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即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2021年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对公民收养子女情形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进一步予以明确。

(五)在《奖励办法》第二点“奖励标准”后增加“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卫人规〔2010〕8号)的奖励或补助标准计发”。

修改理由:原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委制定了《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卫人规〔2010〕8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解决未兑现奖励的历史遗留问题,并要求奖励和补助金一年内发放完毕。但现实工作中发现仍有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到奖励金的历史遗留问题,个别群众上访要求兑现奖励。据统计,到2020年全市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数降到17人,为体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应从实事求是的角度保留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便全面消化解决客观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该规范性文件的奖励或补助标准计发,以便各区在经费预算及经费申请时作为政策依据。

(六)在《奖励办法》第三点“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第(一)点“奖励金申请程序”增加“或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内容。

修改理由:为方便市民利用网上办事的便捷,我市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办理事项已纳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平台,近年来,市民已在该平台顺利申办奖励金事项,这次修订予以明确以提高市民网上办事的知晓率。

(七)删除《奖励办法》第三点“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第(一)中的“和复印件(由社区工作站存档)”、第1小点中的“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和第3第(1)中的“和复印件”内容。

修改理由:现大部分的区在相关证明材料存档时采用电子文档存档,为减少申请人的资料,建议取消申请人资料的复印件,改为核验原件。如有些区需留存纸质复印件的则由工作人员复印留存。

(八)删除《奖励办法》第三点“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第(一)第3第(3)小点中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20〕139号)的文件要求,经我委梳理,对于未办理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拟改为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直接核实,无需单位提供证明。

(九)在《奖励办法》第三点“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第(一)点最后增加“以上相关证件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内容。

修改理由:利用大数据共享为民办事已越来越广,是落实“减证便民”的重要举措。

(十)在《奖励办法》第三点“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第(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第1小点“受理”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1个工作日”,第2小点“初审”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2个工作日”、材料存疑点需核实的“10个工作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第3小点“确认”中的“10个工作日”修改为“2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实的“10个工作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

修改理由:根据深圳市2020年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调查评估迎检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两减一即”指标的通知》的要求,为落实群众办事减时限、减跑动和即办率三个指标,经调研并确认,我委拟将原来奖励金申请、初审和确认共需20个工作日办结的时效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一)在《奖励办法》第三点“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第(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第3小点删除“计生工作机构”,改为“办事处”。

修改理由:机构改革后,各街道撤销了计生科,计生的职能并入街道公共服务办或其它部门,故奖励金的资格确认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办理。

(十二)在《奖励办法》第七条“相关责任”删除“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健康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以及《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该内容属于清理范围并予以废止。

(十三)在《奖励办法》第八条“其它规定”增加第(一)小点,内容为:“本市户籍市民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奖励金发放”。原第(一)(二)(三)小点顺延为第(二)(三)(四)小点。

修改理由: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公民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十四)在《奖励办法》第十条增加“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1号)同时废止”内容。

修改理由:新修订的《奖励办法》施行以发布时间为准,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施行之日起原《奖励办法》需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