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户成员如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房产或公祖房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应迁至自有房产或公租房地址等情形,应依次办理户口迁移,详见正文。
有期限吗
代管户成员如符合下列迁出情形,应依次办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房产或公祖房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应迁至自有房产或公租房地址;
(二)符合迁入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至现社保缴交单位集体户;
(三)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迁至社保缴交单位注册地派出所人才专户;
(四)代管户成员办理户口市内迁移,同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符合迁出条件,但不配合办理的,限制办理相关户政业务。
注意事项:
已具备迁出条件的申请人,应尽快办理户口迁出,如集体户口卡遗失损坏,不再补办,办理市内迁入业务时,不需提供集体户口卡。
迁入代管户办理条件及材料:
申请条件:
原户口属家庭户,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单位集体户、派出所人才专户条件的,可迁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现场填写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
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的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核验《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如需提供复印件,均按A4纸规格竖向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