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结束后,体检医院在体检表上签署体检是否合格意见。体检结果由招录单位通知考生,考生需保持手机联络通畅,确保招录单位能及时联系并参加政审考察。详见正文。
体检标准及结果
1、体检标准及结果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规定,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结束后,体检医院在体检表上签署体检是否合格意见。体检结果由招录单位通知考生,考生需保持手机联络通畅,确保招录单位能及时联系并参加政审考察。
2、复检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间将另行通知。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3、递补体检
如出现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情形,相应职位经研究决定递补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根据递补规则确定递补体检人选。递补体检的程序、要求等按本公告执行,体检安排另行通知递补体检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