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为了进一步减轻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用药费用负担,提高其健康管理水平,完善高血压、糖尿病医疗保险门诊用药政策通知如下,快点击文章查看!
用药专项待遇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使用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两病”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两病”药品门诊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基数支付50%;
2、基本医疗保险二、三档“两病”参保人年度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限额用完后,在选定的社康中心发生的“两病”药品门诊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基数支付50%;
3、“两病”参保人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接受慢病健康管理服务的,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两病”药品门诊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基数支付80%。
大病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基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药品实际价格低于或者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作为基数;
2、药品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为基数;
3、药品属于国家组织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按照我市落实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基数。
其他待遇
1、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部分,可以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或者没有个人账户的,由个人自付;国家组织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保人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已享受本通知规定“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不重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3、“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医疗保险降血压、降血糖目录及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广东省统一规定执行。
4、“两病”参保人门诊发生的本通知规定情形之外的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5、符合条件的“两病”参保人凭电子处方在已开通电子处方功能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按照本通知第一至六条规定,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