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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企业申请更新指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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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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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那么申请更新指标还需要哪些条件呢?深圳本地宝马上为您介绍一下。

申请条件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2、以下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A.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小汽车;

B.“教练”、“出租客运”(限巡游出租客运)小汽车;

C.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等车辆。

3、企业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情况下,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4、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级单位的情况下,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5、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6、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7、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8、单位被盗抢后获得其他指标,如果小汽车被追回,应当放弃使用已经取得的指标。如果指标已经使用,需要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在已用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选一个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该机动车所有人名下全部车辆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指标发放

更新指标按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第七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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