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账单分期细则
若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凡持有平安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在账单日次日后至到期还款日前二日,均可申请账单分期付款。
2、持卡人申请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可自由选择分2期至12期不等的期数。
3、申请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总金额为:账单分期申请金额=当期应还款金额—当期最低还款金额,但账单分期申请金额不能低于500元。
4、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不能对已申请的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业务3个月内,不能进行第二次申请
5、持卡人申请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经我行核准后,持卡人必须一次性支付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6、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账单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平安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7、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只对人民币交易进行分期付款,暂不开展外币分期付款业务。
8、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每期入账应还金额和手续费不参与积分计划。
9、平安银行保留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我行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修改通知持卡人。
10、本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平安银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