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用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银行接受该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但是并不是深圳市所有的银行与保险公司都可以参与试点工作,它们必须满足相关条件才能申请。
试点银行条件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银行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社会声誉良好,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二)具有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贷款定价标准、风险管理制度;
(三)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
试点保险公司条件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社会声誉良好,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二)具有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业务资质,具备保险精算和理赔服务能力,能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行独立核算,定时编制独立的核算报表,清晰反映保费收入、理赔支出、费用开支及损益等信息;
(三)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银保合作协议。
风险分担
由参与试点工作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2:8比例分摊贷款风险。
借款企业连续欠息90天以上或贷款到期30天以上未偿还本金,且追索无果的,试点银行可向试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试点保险公司在收齐索赔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理赔。索赔申请材料由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协议中载明。
贷款细则
贷款总额:单个试点银行对一家小微企业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利率:
1、试点银行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0%;
2、试点保险公司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保证保险费率,保证保险年费率最高不超过3%;
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在1年以内。
偿还方式:小微企业偿还小额贷款的方式由银行、企业双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其他事项:
1、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含附加险费用)。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不得收取除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2、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不得附加或捆绑销售其它金融产品;若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试点银行、试点保险公司应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和保证保险费率;
3、小微企业正常还本付息的,鼓励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续保续贷。
政策扶持
市政府每年最高安排3000万元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所涉资金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试点银行的年度业务奖励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计算;
试点保险公司的年度业务奖励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计算;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年度业务奖励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业务奖励按比例予以折算,折算系数等于 3000万/(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
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在所获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部门、团队和个人。
办理平台
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深圳金服平台(https://www.o-banks.cn/)注册、发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受理企业借款申请,推进各环节业务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