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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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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15: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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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签发保证保险保单为小微企业增信,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介绍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深圳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作为投保人,以银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接受该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并向前述企业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风险分担责任的业务。


申请条件

试点期间,重点支持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

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对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3、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的鼓励发展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4、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银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策实施时间

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贷款利率及期限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保证保险(含附加险)年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收取除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贷款期限:

由银行与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在1年以内,偿还小额贷款的方式由银企双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备注:

贷款资金用于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禁止贷款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作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