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权益,按照广东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深圳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自5月1日起实施为《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在深可办理的出入境证件及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向全市任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一年多次“个人旅游”和一年多次“其他”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签注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其他须知
1.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代申请人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
2.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居住证持有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
4.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