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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转公贷款相关疑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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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5 0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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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转公贷款?

答: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限为住宅,下同)、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活动。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材料到哪里提交?

答:商转公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贷款网点受理,具体网点详见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申请商转公贷款前需先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申报贷款信息,并预约办理的网点和时间,然后按预约的时间到预约的银行网点提交商转公待申请材料。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是如何核定的?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符合《商转公贷款规定》第四、五条要求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二)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三)每月还贷额(即月供,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四)不高于按贷款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五)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质押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月前,已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且连续3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最终商转公可贷额度取以上最低值。

哪些人可以按规定作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共同申请人?

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商转公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申请商转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如何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部分偿还或者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并书面承诺已取得该银行同意,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二)申请人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收到受托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公积金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合同,落实商转公贷款相关担保。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并办理担保等贷款手续;

(五)受托银行放款。

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应当如何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贷款明细证明,并向公积金中心书面承诺已经该银行同意提前还贷;

(二)申请人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收到受托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公积金贷款的决定;

(四)申请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受托银行确认可发放商业贷款额度;

(五)签订合同,落实商转公贷款相关担保。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并办理担保等贷款手续;

(六)受托银行放款。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前,应当到拟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咨询组合贷款具体办理事宜。

商转公贷款可采用哪些担保方式?

答:商转公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如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是已取得房地产证的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如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是未取得房地产证的预售商品住房,申请人应当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申请人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的,除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外,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申请人或者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质押担保。商转公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申请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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